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1.某外籍专家1994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5 000元,另取得股票股息3 000 元,红利14 000元,另外转让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130 000�元,按规定可扣除的 购进价格和其他费用80 000元,卖出时交纳手续费5 000元,自行申报纳税。计算该外籍专家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3.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有哪些?

1工资薪金:(5000-4800)*0.5=10
股票、红利:(3000+14000)*0.2=3400
财产转让所得:(130000-80000-5000)*0.2=9000
外籍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3400+9000=12410
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税额实行分国分项的的抵免法,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内抵免
3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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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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