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19
1、社会保险,从2003年入职起补缴
2、合同期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计算,工作3年多一点,应支付3个半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2003年至2007年12月期间是否支付补偿,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最好到劳动仲裁咨询一下。
3、然后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金至60周岁。如因单位原因,造成你少领取的失业金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合同期满后虽没有续签,但只有半个月时间,按《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超过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自第2个月起有二倍工资。所以你没有二倍工资。
注意:让单位及时补缴保险,以免影响你办理退休。
第2个回答 2011-04-19
1.如果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单位从2008年开始应该已经与你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这种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2008年后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超过一个月,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根据你的时间可以得到至少13个月工资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工作时间,公司应赔偿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赔偿的有点多,单位未必认账,可以去申请仲裁了。
当然,失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那是你最最基本的权利。
您都要退休了,单位还这么做,很不人道,抗争到底吧。如有疑问,再补充。
第3个回答 2011-04-27
基本同意2楼elloya的观点。。
但是,根据规定,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办理退休:1、60周岁;2、缴费年限15年。
你目前还不具备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满足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满15年。过了这个时间就不知道。另外,有些地方,会碰到时效问题。祝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