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能领取补偿金吗?

我于2003年入公司,合同每年签一次,上次签约时间为2010.1.1-2010.12.30,之后没有续签。公司从2008年开始买保险。现公司由于搬迁缘故于2011.1.18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答应我将保险从2005.1.1开始补齐,但由于我现在已59岁(男性),终止劳动合同后很难受聘于其他公司,现咨询对于此种情况公司该给与员工怎样的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有很严格时间限制,必须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终止合同,超过合同到期日24时,(节假日除外)即合同自动延续,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劳动合同已自动延续,公司是不能采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采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自入职起计算。你的合同一年一签的话,自动延续后已符合无固定期合同条款,不能终止(按照你的情况,除非是退休),可以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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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9
1、社会保险,从2003年入职起补缴
2、合同期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计算,工作3年多一点,应支付3个半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2003年至2007年12月期间是否支付补偿,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最好到劳动仲裁咨询一下。
3、然后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金至60周岁。如因单位原因,造成你少领取的失业金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合同期满后虽没有续签,但只有半个月时间,按《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超过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自第2个月起有二倍工资。所以你没有二倍工资。
注意:让单位及时补缴保险,以免影响你办理退休。
第2个回答  2011-04-19
1.如果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单位从2008年开始应该已经与你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这种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2008年后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超过一个月,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根据你的时间可以得到至少13个月工资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工作时间,公司应赔偿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赔偿的有点多,单位未必认账,可以去申请仲裁了。

当然,失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那是你最最基本的权利。

您都要退休了,单位还这么做,很不人道,抗争到底吧。如有疑问,再补充。
第3个回答  2011-04-27
基本同意2楼elloya的观点。。

但是,根据规定,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办理退休:1、60周岁;2、缴费年限15年。

你目前还不具备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满足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满15年。过了这个时间就不知道。另外,有些地方,会碰到时效问题。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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