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手进!关于《物权法》第186条的疑问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请问这样的法条设置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怎么个保护法?

1、这样的设定一方面是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保护物的权利。
2、抵押权是物权,高于债权,不能以低级别的债权设定高级别的物权,这是民法和物权法对物权的一种保护原则。具体到实践中,如果不这样设定,则会出现债权人以故意逃避债务人履行而拖延逾期,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拖延债务逾期,从而侵害抵押人的财产权,另外,有时抵押物的价值也随时间变化而存在变化,比如房屋,有时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金额等等这些,如果不这样设定,都是会无形中侵害抵押人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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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6
你好 这是民法里的禁止流质制度,这个法条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为防止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的价值改变而伤害其利益而制定,而且有些抵押物是必须经过登记其所有权才能进行更改,如房屋。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07
这是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具有保护意义。
第3个回答  2011-05-06
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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