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6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此法条什么意思?应如何理解?~~举个小例子最好~~~

本条是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

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条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法律支持流押的规定,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参见]

《担保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扩展资料

对于禁止流押的规定,一些人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

第一,禁止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自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

第二,流押合同的订立并非都对抵押人不公平。抵押财产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立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却一落千丈,反而远远小于所担保的债权。

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而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大涨大跌的情形并非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

如果抵押权人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人做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人反而深受其害。第三,订立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最小化。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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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亲爱滴~这个很好理解的
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在抵押协议里规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抵押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呢,实际上如果这样规定的话,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而债务人迫于无赖,想立马借什么东西,只好答应了债权人的霸王条款,而抵押的东西却比债务更具有价值!这是相当不符合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所以法律要禁止这样的行为

举例:A向B借20万,A以价值50万的房子作为抵押,而B要求在协议中写明,如果20万到期不能归还,则房子归B所有(注明:但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的话,我就算把房子合法卖给其它人,获得50万,用其中的20万还债总可以吧,也不至于直接损失了30万吧!)

呵呵~回答完毕,还有疑问,欢迎给我发信息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个回答  2008-11-07
楼上 亲爱滴 落子兮 回答是正确滴

这是民法中明文规定的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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