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修改

如题所述

在公布了QIS 3技术指导文件后,委员会花了大量的时间对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与业内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协议的内容得到了修改。这有助于提高新协议的风险敏感度,使资本要求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既定目标。 第三稿反映了各项修改的内容。
在修改协议过程中,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通报了所做的决定。比如,2002年7月22日的新闻公报就对有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做了介绍。此外,QIS3技术指导文件也对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绍。因此,本文仅介绍2002年10月技术指导文件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内容。这样也助于读者跟踪新协议的修改情况,将注意力放在主要的修改内容上。 按照IRB框架的要求,银行可使用准备冲减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对于绝大多数风险暴露来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 X PD X LGD X EAD。 委员会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中普通准备的处理方法再次进行审议。委员会计划调整认定可能包括在二级资本中超额部分普通准备的标准。超额部分准备可继续按一对一的比例冲减IRB的资本要求,但在程度上仅限于IRB法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部分已经超过二级资本中合格准备的最大值。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普通准备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已经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普通准备。但是,对此类准备采用其它的处理方法将影响一级资本和总的资本比率。从实际角度上看,这种影响同重新定义监管资本的构成没有什么分别。在修改巴塞尔II的过程中,委员会早就决定不采用这种措施。委员会继续认为,对资本构成的修改必须是全面地对资本构成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议。
委员会修改了标准法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准备的作用。考虑了贷款余额相对的专项准备的规模后(扣除专项准备和合格的抵押或担保后),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比如,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0%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在没有任何专项准备的情况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此外,如果逾期贷款由标准法中没被认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专项准备达到逾期贷款余额的15%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QRRE)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曲线坡度已根据定量影响分析的结果进行了修改。最大的相对系数已从QIS3指导文件中的0.15下调到0.11。此外,函数中允许将未来边际收入冲抵75% 的预期损失。
委员会认为,QRRE相当低的资本要求可能使银行有积极性改变对消费者的贷款方式。特别要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导致银行以循环贷款方式,如信用卡,构建零售贷款业务,而不做无担保的个人长期贷款。
QIS3并没有要求银行预测发行信用卡而不搞无担保个人长期贷款的潜在影响。零售贷款这类变化,可能会使其资本要求低于考虑到QIS3结果后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水平。作为今后对巴塞尔II以及过渡期总体资本底线的审议工作,委员会将考虑这种变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委员会成员国将认真监测银行的贷款分类方式,并通过检查或其它手段确保实施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要力争确保银行不通过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以达到降低资本要求的唯一目的。
详见第202段 至 203段及299段 至 300段。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委员会还提出以居民住房为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为10%。由于房屋价格存在较长的潜在周期性,短期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所以在实施IRB法的头三年过渡期中,居民住房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不可低于10%,对这类贷款项下所有子项都是如此。委员会在过渡期将重新考虑其底线。
委员会还采取措施,对标准法和IRB法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本数量做出规定。使用标准法时,对于以借款人现已、将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其权重为35%。
详见235段和45段。 (specialised lending, SL)
IRB法将专业贷款作为公司贷款的一个子项目。专业贷款指的是指对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专业贷款,第三稿将商业住房单独列出,因为同其它类型的专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的损失率波动性较高,称为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QIS 3技术文件指出,不能按照公司IRB法估计PD值的银行,需将其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列入监管当局规定的5个档次内。第一档都有自己风险权重。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其它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要高,原因在于其潜在的风险较大。在此规定了划入监管标准档的要求,供银行参考。
作为各国自行决定的一内容,第三稿允许使用监管档次的银行,给”强”、”好”的风险暴露以优惠的风险权重。各项条件包括,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低于2.5 年,或者监管当局已经认定,银行的放贷及其它风险特点明显比相关监管规定的列入标准要严格。 (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
上文已对HVCRE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 第三稿对IRB初级法和高级法有关各国自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高这方面的风险敏感度。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对HVCRE的处理方式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贷款IRB法的处理方法相同,有单独的风险权重函数。不能估计HVCRE的 LGD 和 EAD 的银行,必须采用监管当局为公司贷款规定的参数。 2002年10月公布了有关证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文件 后,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与业界有关对处理证券化的交流,特别是IRB法对证券化的处理。在上次征求意见期间,银行对监管公式的主要技术内容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即有关高度次级化头寸、清偿顺序极高的头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质量极高的头寸的处理方式监管当局的推翻(overrides)。作为背景资料,监管公式主要是为发起行制定的,从而确定无评级证券化头寸的资本要求。其它银行也可使用这一公式,前提是他们掌握有关对应资产池的详细信息,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同意,因为公式需要IRB法的资本量作为主要的输入参数。
在第三稿中,委员会再次强调,次级程度极高的头寸应从资本中扣除。发起行必须将低于KIRB 底线的所有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同样,投资第三方设立的证券化的银行,必须将无评级及低信用的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而为没有持有或承担这类潜在高风险头寸的银行提供积极性。对于证券化中绝大部分头寸来说,与监管公式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提出的资本要求是零。委员会认为,所有形式的证券化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将继续规定56个基本点的资本要求底线。 总体来看,根据与业界的磋商,委员会对监管公式进行简化。
关于流动性便利,证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变化,补充了有关流动性便利的认定标准。对IRB法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做了一项变动。这类银行提出流动性便利时,必须持续不断地计算对应资产池风险暴露的KIRB 。否则,这类风险暴露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计算KIRB 的方式取决于对应风险暴露的类别。比如,银行必须计算资产池中各公司风险暴露的IRB资本(即 “从下至上法,‘bottom-up’ approach)。相比之下,如果资产池只包括零售资产或合格的公司应收款,可计算整个资产池的资本要求(即”自上而下法”, ‘top-down’ approach) 。
业内代表对监管公式下使用”自上而下法”决定资本要求表示欢迎。但是,他们认为其使用范围较窄,因为它仅适用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抵押应收款。否则,应收款必须有担保。考虑到证券化涉及期限较长的无担保应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个别情况可以放宽。只要监管当局认为采用“自下而上法”过于复杂,银行可采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资本要求。如果在证券化框架以外使用”自上而下法”,那么剩余期限一年的规定仍有效。
如果一家银行采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计算KIRB 都不现实,在个别情况下,应监管当局同意,可暂时使用标准法银行的方法计算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 为鼓励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采用风险敏感度高的AMA法,委员会计划允许部分采用该法。第三稿提出,只要能在全球和并表基础上包括银行的所有重要风险,银行可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算部分业务的操作风险,使用AMA计算其它业务的操作风险。除非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一旦批准银行使用较为先进的操作风险计算方法,则不允许银行再使用其它更加简单的计算方法。
有关AMA所做另一调整是,计算监管资本时承认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风险缓释工具。在符合第三稿最低标准的条件下,银行的保险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 。
委员会QIS3的结果表明,十国集团国家银行采用简单方法(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大体符合占现行最低监管资本12%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差别很大。深入的分析表明,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总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对于一些银行,总收入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允许银行采用另外一种标准法,只要监管当局认为,该方法效果更好,比如可以避免对各类风险进行重复计算。这种标准法针对零售业务和公司商业引入一基于总量(贷款和其它银行帐户资产,而非总收入)的系数,在此假定其它业务的系数保持不变。此外,银行不对6种产品线的总收入进行细分,而是采用较为保守的系数,即18%,来计算相对加总的总收入额,从而求出更为保守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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