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四转三给什么处分?

如题所述

1. "纪检四转三给什么处分?" 这个问题涉及到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的相关规定。
2. "四转三" 案件指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 2017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第三种形态共有12项指标,包括3项党纪重处分,2项政纪重处分,以及7项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4. 第四种形态共有2项指标,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两种情形。
5. "四转三" 案件中的第四种形态,指的是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嫌非职务犯罪但已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且符合“双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6. 在实践中,对于第二类案件,即涉嫌非职务犯罪并非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案件,但行为人已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且符合“双开”条件的情况,通常不会给予“双开”处分,因此不存在形态转化问题。
7. "四转三" 案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最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8. "四转三" 并不是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在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权衡处罚的必要性后决定不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按照第三种形态处理对被调查人有利,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
10.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党内法治建设新起点,将党内法规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党内法规成为法的渊源之一。"四种形态"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了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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