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三案件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9
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总体上看认错态度,如果没有好的认错态度,没有主动交代和积极改正这个情节,那么执行四种形态总体上是趋严的;相反,则是趋宽的。对于过去存量问题,凡是十八大前的,对于主动交代,认错改错态度好的,可一可二的,以一为主,可二可三的以二为主,可三可四的,以三为主。对于态度不好,不认错不改错的,特别是十八大后依然顶风违纪,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可一可二的,以二为主,可二可三的,以三为主,可三可四的,以四为主。这才叫宽严相济、惩前毖后。

如果监督执纪对象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四种形态之间,可以互相转化。比如对被审查人本应适用第四种形态,由于被审查人具有主动交代、全额退交违纪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因而可以转化为第三种形态,但不能跨越第三种形态,直接适用第二种形态。再比如,本应适用第二种形态,但监督执纪对象,知错不改、执迷不悟,不把纪律当回事,继续顶风违纪,可以考虑适用第三种形态,但不能直接适用第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运用,总体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尤其是被审查人认错态度。

(一)监督执纪对象本人的自身情况。比如之前是否受过党政纪处分,如果受过党政纪处分,再次违纪,表明监督执纪对象人身危险性较大,可能不思悔改。

(二)违纪事实和性质。

(三)配合组织审查和认错、悔错态度。如果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错,表明监督执纪对象人身危险性在逐渐减小。

(四)时间节点。违纪行为是否发生在党的十八后,是不是发生在纪律集中整饬期间,如果发生在纪律集中整饬期间,相应地,量纪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五)后果和影响。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退缴违纪所得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果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量纪相对较重。

(八)一贯表现。如果监督执纪对象平时积极工作,表现较好,且系初犯,表明监督执纪对象人身危险性较小。

(九)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本人、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十)所在地区和部门其他案件处理情况,确保所处理的案件大体平衡(案内平衡、案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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