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辞职

先交代下背景,13年3月处到公司上班,到这个月底就11个月了,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社保有交因为一些原因不想在这个公司待了,跟老板说辞职,老板说按规矩要提前1个月,也就是说我还要再待一个月,但是我马上就想走。我知道没有签合同可以要双倍工资,现在我有几个想法,想请教下大家1、没有签合同的话照理是不用管提前一个月的,可以直接走人,但是这样我自己也觉得不太负责任,而且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就不能要双倍工资了?(其实如果老板肯把这个月工资和年终奖给我的话双倍工资没有也就算了)而且我直接走的话会不会对我有影响,比如公司认为我工作没有交接好反而要我赔偿?2、事先和老板协商,按规矩写辞职报告,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就要等1个月了?总得来说,我想要的结果是可以1个星期内走,并且这个月的工资,年终奖和补偿金都有,如果补偿金没有也就算了,我不想闹僵,大家好说好散比较好。这样对我会有哪些可能的隐患?就像上面说的以工作没完成好为由不给我工资什么的,有这种可能吗?请教一下大家怎么做比较合适PS我发现我没有可以证明我跟公司劳动事实的书面文件,只有财务做的工资表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你的情况已经时效了)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追问

请问为什么我的失效了?我还没有到1年啊,证据的话,其他劳动者是不会出面作证的,工作证什么的也都没有,有没有可能被公司反过来要求我赔偿?

追答

不好意思。你的情况和一个网友提问差不多,我没有注意就复制了一下我的回答。你的情况没有时效。光有同事证言是不够的,公司不会反诉你的。你需要根据第二条搜集证据

追问

你好,能不能私信咨询你一下?我的情况有些特殊..在这里不方便说的太具体

追答

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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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0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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