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租住房子几年,只有刚开始租的时候签过1年合同,后来都是每年继续租下去,没有再签订纸质合同。
上周房东要求从明年1月开始涨房租,本人口头答应,但是后来又决定不再继续租住,在11月底就搬走。
今天通知房东后,房东(在知道本人愿意付清11月房租后)以“没有提前告知”为由要再补上12月的房租,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本人是否有正当理由要回租金?
上面写错了,最后一句话应该是:
本人是否有正当理由要回押金?
如果是后面一种情况,我是不是只需要把当初的押金赔偿给房东就可以了?11月的租金我在10月底已经付清,但是房东现在要求12月的房租(也就是11月底也要给房租)也要由我支付,而我11月就要搬走了。我觉得房东这个要求就不合理了吧?
追答是的,你可以将押金给房东作为赔偿就可以了。
其实大不了押金就陪给房东了,我11月底搬走,11月的租金我在10月底已经付清,其实我的目的是不想给房东12月的房租(就是11月底要交的那次,现在每月租金早就大于我刚搬进来的时候的押金),假如我不要当初的押金了,并且也不给房东12月租金,我不知道在这件事上是否房东更占理?
追答不会啊,房东不会更占理,就是会更生气罢了。
追问有些人就是得了便宜又卖乖。哪怕遵循提前30天通知的一般条件,按照我上面的做法我已经多赔给房东钱了,房东要还是贪心还不满意甚至生气,那我只能说,qnmd!
我11月底搬走,11月的租金我在10月底已经付清。其实我的目的是不想给房东要求的12月的房租(现在每月租金早就大于我刚搬进来的时候的押金),假如我不要当初的押金了,并且也不给房东12月租金,我不知道在这件事上是否房东更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