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合同规定不予退款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合法。健身房应按照实际履行的情况要求退款。健身房年卡应该是让消费者某段时间之内,到健身房健身。假设消费者办卡,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这整个期间都可以去健身房。如果消费者中途反悔了, 比如6月份就觉得坚持不下去不想练了,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健身房应该退还后半年的费用,当然健身房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违约金,但终归是要退,不可以强买强卖余下半年的健身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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