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3月从事业单位自愿离职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及是否影视同缴费年限

如题所述

       只要当事人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资料,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就能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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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3

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第2个回答  2016-09-14
93年职工经企事业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其辞职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追问

谢谢!我当时是事业单位,是自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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