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非简单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扩展资料:

2018年7月1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8】13号

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乡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哥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7 月 17 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9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为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都是重大有影响的案件。
只有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30
补充楼上答案,海事法院也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而海事法院也是属于中院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8-04-09
不能。只有初级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