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致死的民事赔偿问题

精神病人杀人,受害方需经济赔偿,本人及家庭无赔偿能力,其父母均以去世,其兄弟姐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已离婚,其子虽已成年,但无业,无经济来源,兄弟姐妹未明确规定谁是其监护人。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有几种情形,1,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2,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是完全责任能力.。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至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行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杀人时监护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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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7
应该由他的监护人赔偿。
要看他的兄弟姐妹哪一个是他的监护人了。
不过从情理上讲非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也应该分担一点。

那他兄弟姐妹就是他的共同法定监护人了,于法于理,应该他们共同承担。
第2个回答  2009-05-17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谁是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3个回答  2019-03-12
朋友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2
我国法律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孔甲作为孔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09-05-17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其兄弟姐妹是否是其监护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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