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牌出租的问题!!法律方面!!

简单介绍一下情况,是这样的,一个公司在我家楼上按了一个广告牌,是去年1月26号签的合同,合同期一年,当时说了一年以后看情况,如果还要的话就继续签合同,但是今年1月时间到的时候没续签,一直等到3月24号的时候,这个公司不想继续租用这个广告牌了,他们公司直接派人把广告牌拆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他们公司在我家楼上按的广告牌是钢架结构的,用膨胀螺丝打进墙体的,他们拆了之后,墙体有明显的裂痕,而且拆的时候没给我说名情况。

希望各位懂这方面法律的朋友给点意见,这个合同期到以后的两个月租金应该叫他们给吧??还有对墙体的伤害应该给予修补或者赔偿吧??还有就是象这样的广告牌,除了每年的租金以外,还要不要给予其他的费用???

谢谢各位的帮忙!!如果有能提供更为详细信息的,加分,本人不需要去复制的什么法律条款介绍,我希望是懂法律的朋友给的自己意见和建议!!!!谢谢!!!!

首先,租赁合同,如果超过约定期限,由承租方继续使用,出租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定期合同。像你这种情况就是这样。

再者,不定期限合同,双方都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但是由通知义务。所以如上超出合同约定期间的承租事实也受到法律保护,承租方需交纳租金。

至于其他费用,如果说确实给你家的墙体造成了损害,合同又没有约定怎么处理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等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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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8
其实你们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签订墙体伤害的修补标准。如果合同里没有相关规定,那么你们现在只能按照侵权损失和对方协商赔偿。

2个月的租金是应该给的,属于不定期租赁。但如果人家要耍赖也没办法啊,广告牌已经被拆走了,现场证据已经没有了,他完全可以歪曲成是1月份拆走的。你还得找一些目击证人给你作证
第2个回答  2009-03-28
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续签那么合同关系就不再存在了。你不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租金,但是你可以依据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来要求对方返还多余的两个月应付的租金。另外对于墙体的损害,也可以要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
第3个回答  2009-03-28
1、合同到期,对方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原来的月租费支付你相关费用
2、作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结束后,保持租赁物完好的状态,可以让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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