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广告是无所不在了,只要是能承载一定信息的地方,都可能做成广告位。我想请教一下广告位开发、出租、经营的权属问题。
商业性经营场所,比如商场、超市、体育场馆(私人经营的)、包括街道两旁的商铺,其室内(比如墙壁、收银台、货架、飘旗等等)、室外(如墙壁、橱窗,这里是指小型框架广告,而不是那种大型的户外广告),作为经营者(一般是租用的),是否有权开发广告位并出租给广告公司经营或直接出租给广告主?
自家房屋,其外墙、屋顶等位置(临街),是否有权设置平面广告(类似农村房屋墙面那种喷的广告)或者户外广告(大型钢架那种)。
如果有权,是不是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审批下来就OK?如果出租,如何计税?如果无权,是为什么?
一般租赁物业的合同里都不会有广告位的条款,因为这块广告资源还没怎么开发;
租赁物业,也就是获得了使用权,那么应该也有出租广告位的权利吧,比如我在橱窗(临街一面)挂一个广告牌,向广告主收点费,业主有权干涉吗?
这个应该是牵涉到物业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