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成果

如题所述

一、地质成果概述及成果分类

(一)地质成果概述

地质成果是地勘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通过合法勘查活动,按规定申请登记后获得的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及与之相应的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总称。它既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是一种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型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

(二)地质成果分类

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1.矿产地勘查报告

矿产地勘查报告,是指在特定区域或成矿区带或已知矿产地,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手段,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阶段性勘查报告或最终勘查报告。按地质工作阶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划分为:

(1)地质普查成果,包括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1∶20万及小于1∶20万比例尺(不含区调)的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报告。

(2)地质详查报告,包括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

(3)地质勘探成果,包括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勘查资料:

(1)以进行了地质勘查成果登记为基准,最早独立说明某一矿产地的地质状况,可作为矿产地发现权的证据。

(2)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种勘探手段而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

(4)能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3.实物成果

实物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取得的可以单独评估入账的实物成果,具体包括:

(1)新发现的矿产地(点)、水源地;

(2)工业用油气井(探采井);

(3)探采结合扩孔水文成井。

地质成果按其所有权不同,可以分为:

(1)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等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2)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矿权属于国家的地质成果。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来考虑的:①地勘单位主要是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地勘单位不存在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问题。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质成果作为交换条件的地质项目外,也是一种劳务性的承发包关系,也不涉及地质成果入账问题。②地勘单位自筹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是以对外转让或投资为前提的,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地质成果对外转让或用于投资,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追加投入,也是一种资产让渡行为。因此,必须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③用于转让或投资的地质成果,同购入或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获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出让,后者是为了持有。④地质成果实际上是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类似于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存货范畴。正因为如上原因,现行制度将地质成果视同地勘单位的一种特殊产品核算是合适的,并不是否定地质成果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属性,也不构成与财务制度的矛盾;同时也便于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一致。

二、地质成果的计价

(一)地质成果的计价

地质成果的计价是指地质成果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也就是说,地勘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以及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因为地勘单位的自有地质成果,主要是用于自行开发、对外转让和投资;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权给地勘单位进行对外转让或投资时,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投入,也是国家对该项地质成果所有权的让渡,所以,都应该作为资产计价入账。

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质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勘查、申请登记及为获得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成本费用。按其来源不同,可作以下处理:

(1)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质项目总成本以及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价入账。

(2)地勘单位购入的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即买价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由国家作为资产投入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计价入账。

(二)地质成果入账时间

地勘单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的地质成果,其入账时间也不同:

(1)地勘单位经批准准予转让、对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计价入账;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

(2)购入的地质成果,在取得产权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加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应于申请登记被主管机关批准后,按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三、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质成果”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由各种渠道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地质成果转让、投资等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质成果的结存数。

(二)地质成果取得

(1)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其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待地质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已备案,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后,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国家批准转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由于其实际成本费用已作为国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因此,地勘单位在取得国家授权时,应对该项地质成果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以其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地质成果入账价值。批准确认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购入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会计处理为,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四)地质成果长期投资

1.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单位以自有或国家地质成果作为投出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或折价入股,或者投给多种经营企业,应在“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应包括地质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视其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权与否,如有实际控制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1)地质成果投资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投资,按合同价或协议确定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当合同价或协议价大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其合同价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当合同或协议价小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投资,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2)地质成果投资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以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收入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这两部分收益与其他长期投资收益一样,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进行核算。收到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地质成果投资收回的核算

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投资,联营期满或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属自有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属国家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当收回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在权益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地勘单位采用权益法进行地质成果投资的核算,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参照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五)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摊销期限的确定

地勘单位已登记入账的地质成果用于自行开发的,应在其收益期限内平均等额摊销。由于开发性地质成果的受益期限与矿产地有效开采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可根据预计矿山服务年限加以确定,没有服务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不短于10年期间内摊销。

2.地质成果摊销的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应从开始开发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务年限内分期等额摊入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地质成果转入自行开发利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先转入无形资产,再按每月地质成果的应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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