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辞退,有没有赔偿金?

我是2007年10月进的单位,到2008年1月签合同,当时说07年10月到12月三个月不算试用期,只是实习期,又在合同中规定了1月到3月才是使用期。到2009年1月,单位又和我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在今年4月,我因为工作疏忽把报账单据打印错误,我发现后不敢于领导说,自己重新打印了单据,按照错误单据里的签名描了一张新的单据。后来我及时向领导承认了错误,交回了原始单据,并没有对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单位仍然以严重违反了单位制度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有没有赔偿金?
单位的理由是,因为我描了签名,属于伪造签名,所以严重违反了单位制度。

1、如果公司的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没有赔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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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属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在你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背后有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而且你手里有证据证明没有因为你的过失而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裁决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而赢得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1-19

劳动者在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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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2-23
合同期内因迟到次数过多达到公司自行制定的制度的辞退次数时,被辞退可以按以下法规拿到赔偿金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09-04-28
打错了一份单据,就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我感觉有点不合理。
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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