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58条第二款

刑法358条第二款

刑法第358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58条第一款几种情形分别为: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将这几种情形单独列出,并成为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的条件之一,说明这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被害人的人身侵犯性都极其严重,刑法对这几种情形下的行为处罚要比没有该种情节的犯罪行为严重的多。而按照第二款规定对犯本罪判处犯罪人死刑所要求的”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是综合考虑这5种情形后作出判断。而在理解适用上,第一款规定的5种犯罪情形相互之间不是独立的,在实际案件中,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起着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交互评判及评判加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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