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离婚前私自给别人做担保欠下巨额债务,我并不知情。离婚时,他说把51平的住宅给我,他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定债务是前夫个人债务,但是房屋是共同财产,其一半份额要用于偿还担保债务。请问:在执行时,房屋原本属于前夫的那一半份额,是要先抵抚养费还是先偿还他的担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