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家超市工作,也与其超市签了一年的合同,并缴纳押金一千元。合同上说的是在那干不满一年的,要扣五百块押金。而我的合同早在2011年12月28号就到期了,然后我就不想再在这家超市工作了,并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呈。但由于店内顾客多,营业员少,所以店长就不批我的辞呈。接着我有陆续的递交过几次,店长还是不批。然后我因家中有事向领导请两个月的假,她还是没批我,我就那样走了。现听同事说,店领导要给我这次离开作矿工处理,一天扣我一百块,直到把押金和一个半月的工资扣完为止!请问她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如果我要等两个多月后再回去,我的工资和押金照她们说的那样扣,也早该扣完了,我还钱能要得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