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好处与坏处,有什么利弊?

如题所述

好处: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的风险。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坏处:

1、经营地位不明确。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3、存在混业经营问题。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存在恶性竞争。好处: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的风险。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坏处:

1、经营地位不明确。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3、存在混业经营问题。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存在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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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1
好处:公司在不景气的时候可以随意遣走,需要人手可以随意增加员工,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和本公司签合同的。坏处: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比较差,经常遇到派遣员工因为同工不同酬投诉或申请仲裁。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2个回答  2022-08-31
好处:公司在不景气的时候可以随意遣走,需要人手可以随意增加员工,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和本公司签合同的。坏处: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比较差,经常遇到派遣员工因为同工不同酬投诉或申请仲裁。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3个回答  2022-09-01
好处:公司在不景气的时候可以随意遣走,需要人手可以随意增加员工,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和本公司签合同的。坏处: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比较差,经常遇到派遣员工因为同工不同酬投诉或申请仲裁。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4个回答  2022-08-31
好处:公司在不景气的时候可以随意遣走,需要人手可以随意增加员工,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和本公司签合同的。坏处: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比较差,经常遇到派遣员工因为同工不同酬投诉或申请仲裁。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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