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第117条: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如何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10年以前应该3年。可是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所有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没有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 由于篇幅有限只能大概解释如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条款,致使一些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条款,但没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出现大量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于2001年2月28日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在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该有效期的;(二)不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正确的是: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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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6
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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