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建筑法》第60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所指的“主体结构”应限定为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所谓的“合理使用寿命”指的是建筑物的设计年限,即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显而易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工程的基础,如果在这两项上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其他工程质量优良,也无法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据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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