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上,一亲人与一同事之前关系不好,那个同事是回民(大家都知道回民是什么脾气),然后一天因为去洗车,那个同事不让我亲戚洗车并把她说哭了,然后我们没找他,最后要走拉,然后我回去拿钳子,并给那个同事说:“你看你把我侄女都说哭拉”然后她说:“她又不是2,3岁的小孩,她爸妈惯他,别人谁惯他”然后我随口带了一个口头语(奶奶),然后她就不愿意了,骂起了我,我也回骂起了她过了一会她先动手推我并把我的衣服撕烂了,还踹了我一脚闪了我的颈椎,我很生气,随手将旁边的暖瓶扔向了她,谁知壶里有热水,把她的胳膊烫伤了,(烫伤面积如图,红色的为烫伤处)9天了她的胳膊快好啦,也就还有一个银元大小的伤疤还没好,并且好了之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也没有后遗症,并且进院之后她的医药费我全交了,我还会赔多少钱,如果打官司我会不会刑事拘留,如果拘留会多长时间?
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