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中自然状态的特征是什么

如题所述

洛克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不久发表了他的《政府论两篇》,他在书中为这场革命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洛克从其设想的“自然状态”出发,阐述了自然法、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政府权力的起源、立法权的范围和政府的目的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理论。可以说: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理论是洛克整个社会政治思想的基石,所以说,对洛克自然状态的理解是理解洛克整个社会政治思想,乃至近代自由主义学说的前提。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洛克的设想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
一、自然状态的特征
首先,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享有个人权利。个人无须服从他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者受制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置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须他人许可或依赖于他人意志。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对每个人自由的惟一限制就是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准则是“人人平等和独立,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至于任何人不得毁灭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更是自然法的应有之意,除非有更高贵的用途而将其毁灭。人类都生而自由,都是造物主的杰作,人们无权支配、利用甚至是毁灭他人,每个人得保存自己,也应该尽其所能去保存别人。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不得伤害、毁灭自己,也不得伤害、毁灭他人。这种思想与中国古话中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倒有几分相通之处,但理论基础却不尽相同。洛克之所以认为每个人不得伤害、毁灭自己和他人,是因为他认为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利伤害、毁灭,人们无权伤害、毁灭。其理论基础是上帝。中国古代的“上天有好生之德”的思想是与儒家和佛家的思想是相一致的。其核心仅仅是不去伤害、毁灭他人,甚至是动物。强调的是慈悲为怀,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并非是没有伤害的权利。这也许就是中国社会没有形成权利义务观念的原因,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分化。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得保存自己,也应该尽其所能去保存别人。其内涵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相似却又不尽相同。在广度上,洛克思想要求更广。洛克这种思想的对象是社会中所有的人,孟子这种思想的对象仅仅限于老人和儿童,并未要求每个人对所有的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在深度上,孟子的思想要求的更深。洛克思想仅要求保存别人,但孟子的思想要求的更多。孟子说尊敬别人家的长辈像对待自家长辈一样,爱护别人家的幼辈像自己家的幼辈一样。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所期待的尊敬老人和爱护儿童就不仅仅限于保存老人和儿童了。
其次,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他人”。洛克主张,人们生来毫无差别地享有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劳动去获得财产,同时还要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这一种平等并非是人与人之间无任何差别,人们可以在德行、才能、财产、特长等方面有所不同,但这并非与“所有人生来平等”相违背。
洛克强调和主张的是机会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与中国古代大同社会理想中“天下为公,人人平等”的思想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二千五百年多年前春秋末期孔子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其具体的内容是指人类社会生产资料共有,人们之间完全平等,没有等级差别,没有剥削压迫,平等和睦相处,各有所得所乐。与孔子同时的老子也这样描绘大同世界:没有欺压,没有贵贱,平等,博爱,人人劳动,人人“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所谓理想社会。由此可见,大同思想中的平等不但包括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结果上的平等。也正是因为过分注重结果上要求平等,是大同思想陷入了平均主义泥淖,使社会缺乏激励机制,使社会难以进步,也使这种思想难以实现。
洛克主张的机会平等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也是有区别的。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注重和强调实质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人人可以看得见的平等,是符合正义的。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的平等很明显是优越于形式上的平等的,但是这种实质上的平等很难把握,更难实现。如果为了实质上的平等而牺牲了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很有可能是实质的平等也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能够保证实质上平等的实现,当二者冲突时我们应当首先保证形式上平等的实现。这和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是有很大相似性的。
第三,自然状态还是一种以自然法为指导的社会,而并非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人生于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这种枷锁就是指自然法。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有:人人得保存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任何人不得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以及财产;惩罚罪犯“只能依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根据他所犯的罪行,对他进行相应的惩罚,尽量起到补偿和制止的作用”。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是保障权利的圣经,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然法为人提供了清楚且必须使人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社会能够存在,都必须有自己的秩序,而秩序都需要规则去维持,这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也不能例外。
二、自然状态的缺陷
洛克认为其设想的自然状态中自由是完备无缺的,但人们却放弃自然状态而奔向政治国家,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
第一,自然状态缺少大家公认的、确定的的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自然状态虽然是由自然法律指导,但是由于自然法则的不明确性,使自然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大大受到了限制。自然法即人的理性,虽然人的理性有共同的地方。但是每个人依据自己的理性作出的行为去又不尽相同。这种对自然法的理解与实践的不同使人们非常容易陷入冲突,使人们非常容易进入战争状态,使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这种社会也就不可能是理想社会,也必然会被人们所抛弃。
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英国有句法律谚语: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在自然状态中,洛克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君主的专断与独裁,人们得保留充当自己案件裁判者的权利。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非常不合理的。人的本性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自己的朋友,内心的邪恶又会使人过度报复,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使人们感受不到安全感。防止君主的专制裁判应当通过分权和监督来实现,而非应该让人们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些由洛克的后继者孟德斯鸠加以完善。为避免君主的专断,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些权利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些权力都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代表去行使,为避免专断,就应当设立监督者。而非必须由案件的当事人去裁判自己的案件。
第三,自然状态中正确的裁判由于缺少权力支持难以得到应有的执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既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又是案件判决的执行者。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弱者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当执行者的力量不足以对抗罪犯时,罪犯便可以逍遥法外,可以去侵害更多弱者的利益,使社会充满恐惧,使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尽管洛克认为,杀人者可以被每个人杀,但是这不是其他强者的义务,他们不是必须去杀掉那个杀人者。人都是追逐利益的,由此强者很有可能相互勾结去为自己争取根多利益。
三、自然状态学说的价值
自从洛克构建出自然状态以后,很多人对洛克描绘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的真实存在进行唯物主义的历史探究,很多人认为这种状态是与历史相违背的,是不存在的。其实这种探究并非是必要的,也是无法证明的,正如“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的问题是我们无法证明的。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无论是否存在,其理论已经得到了信仰与实践,自然状态本身是否存在倒不再重要。正如建筑时的支架,一旦建筑物落成,支架就可以撤去而建筑物还仍然存在。他的成就还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其实也就是“人性本善”学说的一种。他认为人都是有理性的,人类的理性便成就了自然法。即使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并不存在,但是它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却无处不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作为自由主义学说的一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以自然状态为参照阐述了公民社会应有的原则和状态,揭示了君主专制社会的不合理性,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参考资料:亲亲我的宝贝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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