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里面实质课税原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冲突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法和私法在对同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适用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则集中体现在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上。如前所述,对广义的对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理解中包含的五项内容,几乎都涉及与私法效力的冲突。总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为的行为不具有税法效力的情形。代表情形为避税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问题。另一类是不具有私法效力的行为具有税法上效力的情形。比如无效法律行为、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等满足课税要件的情形。这一类又可以总称为不合法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情形。正是与私法行为效力的冲突问题,在成为实质课税原则作用发挥的最大舞台的同时,也成为了其遭受反对的另一个原因。

  避税行为
  具有私法效力的行为在税法上的否定——以避税行为为例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对此概念的界定,迄今在各国的税法上尚无明文规定。不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各国的立法评判,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一般认为,避税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认为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合理节税、税收筹划)和不正当避税。其中不正当避税即为狭义上的避税。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出版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其作出了如下解释:“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点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营取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行为的特点在于纳税人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法律形式的形成可能性,在欠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而选择与经济交易的常规形式相异的法律形式,达成与通常交易形式同一的经济结果,同时因规避了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课税要件,以达到实现减轻或排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不合法行为的课税问题
  由于税法对私法效力进行税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引发的冲突。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私法上认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税法上却对其课税的情形。即对不合法行为的课税问题。严格说来,“不合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法律未予规定的行为两类。其中,违法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此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即为违法,例如偷盗、贪污、索贿等行为,这些行为一旦查实,其产生的全部经济后果应返还给国家、集体及相关受害者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合法的,但在行为发生中因目的、程序、方法等非法而导致该项具体经济行为违法,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即进行生产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可能要求全部返还,也可能允许当事人保留一部分[25]。而法律未予规定的行为是指此行为未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定性,即我们常说的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些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同样未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如前段时间引起较大反响的对“三陪小姐”收入的认定问题,以及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对择校费进行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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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07
税法里面实质课税原则主要内容是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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