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解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学界没有并统一的 定义。
日本学者金子宏教授的观点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法律的适用上,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采后者对其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
台湾学者葛克昌在其著作《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中则认为,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一种解释方法,“在于税法解释适应不拘泥于法律外在形式,而须探究其实质经济意义。此由于税法依量能课税原则支配,税法上构成要件所适用之法律概念,须同时斟酌其经济过程及意义。”
张守文教授在《税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
综上,可以看出,不论文字表述有何不同,学者们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实质课税原则是运用在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事实)不一致的时候,根据“实质”,而非“形式”,判断一行为是否符合课税要素,进而适用税法进行课税。但是,关于什么是“实质”这个关乎此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要问题上,却并没有一个定论。
日本学者金子宏就认为,“实质”应当是指“法的实质”。亦即若一行为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不应仅就其外观形式进行判断,而是应当通过外观形式,对其实质进行本质上的分析和评判,从而进行课税。这就好比一个个体经营户,把自己的经营实体冠以公司之名,而实际上也只就其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不涉及法人的双重征税问题。
事实上,这种“法的本质”说,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体现。比如民法中“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等等,均是针对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不一致时的评判标准。也就是说,这是很多部门法的通则,并非税法独有。如果按照此种意义上的“实质”来理解实质课税原则,实际上是否认了其存在的特殊意义。故我认为采用“经济实质”来定义“实质”的内涵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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