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的区别与联系?

如题所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界定标准:一是转让的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二是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产权必须发生转让;三是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以调节一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地级差收益,尽可能性地平衡税负。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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