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同一债权下设定的抵押、质押、保证和留置担保方式,哪个具有优先权?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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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2
看你有没有登记过,一般来说有登记的抵押优先于其他。留置的形成比较特殊,一般是加工、运输、保管,因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2个回答  2018-06-07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天,已经被物权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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