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高手帮我回答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形式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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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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