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土资源局有权强制拆迁农民宅基地的房屋吗

如题所述

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权利强制拆迁农民宅基地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根据以上规定国土资源局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严格由法律、法规设定。

另外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加严格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应用。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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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3
你好,如果相关部门违法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除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等,然后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30
关键是要看所拆房屋是否具有宅基证了,如果是在耕地或者林地上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国土监察部门当然有权对违法建筑予以强行拆除,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4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违法建筑做出拆除的处罚决定。有权制止。但是,强制拆除权是在法院。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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