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要结合实例)

如题所述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方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三百多年的历史,以其充分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专利制度是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地说:一是鼓励技术创新活动;二是为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和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护;三是促进最新技术知识的公开、传播.
台w在数年前专利侵权除罪化之后,所有的专利侵权的问题都从刑事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意即最多只是金钱的赔偿而已,又由于在要求赔偿之时,告诉人有举证的义务,使得专利的保护似乎没有想象中的凌厉,因此一位颇富盛名的专利前辈就提出了「专利无用说」,引起广大的回响,而本人以为,前辈应是有感而发,对当时专利法令的不完备,或有爱之深而责之切的意味,却也常成为许多专利新鲜人拿来做为是否加入专利人的参考,也是专利老鸟们茶余饭后不错的闲聊话题,但也有发明人因此而却步,对自己的发明创作未及时做专利保护措施,而造成了损失,也是十分可惜;而一些学者前辈的论述中往往有所谓的『一件好的专利,胜过许多小的改良专利』,这句话本人深有同感,不过在后面却必需补充一句,如果公司暂时没有好的优质专利发明,先以多数个小的发明来充数,仍是未来壮大公司的利器,也是专利布局的基础。

其实小的发明就专利布局的意义仍是不可轻忽的,而且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如下围棋般的效果,关键少数就可以攻城略地,可以在该技术领域中渐渐蚕食鲸吞, “多而有小用”的专利群,对内可形成堡垒,筑起自己的专利城池;对外则可以做为专利布局中的口袋战术,或形成阻碍墙,以防止他人轻易的扩充其专利版图的完整性;对于分散的专利技术,如果是处于他人专利群的中间(他人申请专利范围的漏失处),则又可做为削弱对手专利实力的效果,而且和围棋不同的是,那个棋子不会无意间被对方吃掉;从这个层面来看,取得专利的好处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消极的扩充自己的专利版图,当然是优质专利最佳;另一种是积极的在他人的优质专利中找出空隙,成为自己的专利点,不管这个专利点是大还是小,只要是多,就能达到和对方合作或制衡的效果,就这个层面来说,公司要发展自有品牌,恐怕申请多数的专利仍是不得不走的步骤。

Hitachi公司的名言:“专利”是有价值的,只要该公司有使用到该项的专利技术,这专利就是有价值;那么专利最大的价值会发生什么时机呢?专利最大的价值会发生在「同业竞争者或其他的使用者没有选择余地且必须使用该项专利技术!」

专利产量充实的台w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在数年以前就开始将许多有效的专利权抛售,许多厂商争相竞标,对于大量的专利权销售,工研院以相同性质的数个专利“包装”成一个单元同时贩卖,也可达到可观的利润,所以大量的专利仍是有其利润可图。

另外就两竞争者有官司专利争讼时,往往是双方的专利权互相共享成为最好的结局,虽然表面上仍有一些金额的赔偿,仍是能达到双赢目的,而欲上谈判桌时,若专利数量不多,气势就差得多了,而且也许甲方的小专利恰好可以卡到乙方产品的重要关键点,所以一味的认为过多的专利是「滥竽充数」或「难登大雅」,个人以为可能情况没有那么可悲;当然过时产品的专利,虽然专利权还没有截止,那么主动放弃也不失为一种节省公司开支的方法,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在此不多评论。

因此,既使是技术手段不高所完成的创作,以现行专利法而言,仍然可以形式审查的方式取得(实用)新型的专利,许多人以为没有多大用处,但只要是产品仍在销售,仍未可知其是否仍有谈判或转让的空间,这里应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可以发挥之处,故在保留专利与删除专利之间,不妨再予细细思量。

在下曾经遇过有许多业者,自以为客户(买家)已经非常固定的长期交易,彼此之间也有不错的交情,因此就以为专利已没有必要存在,而放弃了专利缴费,但当专利案确定失效之后,又有其他业者捧着权利金来购买专利,顿时失去了许多交易的机会;又有因专利权放弃之后,大量的小工厂低价及低质量的对象仍会打乱原本的市场行情,而使本身的利益受损,如此一来,专利究竟无用或有用,实在是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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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6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镌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前的林肯总统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专利制度建立的宗旨。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激励技术创新,以此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赋予发明创造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也就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垄断权。基于这种垄断权,会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这一垄断权,基于其利用专利权而享有的垄断地位,为了追求垄断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往往会滥用其权利,故意不实施专利或拒绝许可,从而限制专利技术的市场推广应用和传播,甚至阻碍技术的进步,侵害他人权利乃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专利技术是对现有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其的推广应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而专利的垄断性却在客观上限制了其推广应用,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利制度也会损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制度正是应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由于专利权滥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独占权而对他人在“获取”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产品上设置了各种不合理的障碍,如各种形式的(单边的、有条件的、联合的)拒绝许可、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而又拒绝许可等,于是,针对种种拒绝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滥用行为,强制许可自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法律措施。而在公共利益方面,专利权的垄断性限制了专利技术的推广,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强制许可可以通过强制性地许可他人实施,迫使专利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因而,强制许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综上,强制许可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规制专利权滥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专利制度的宗旨,即促进技术革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不被歪曲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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