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的管制方式

如题所述


根据管制对象和实施手段的不同,政府管制可分为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 是针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即“对某些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早期的政府管制理论主要是经济性管制,集中考察对某些特殊产业,主要是公用事业(如电力、自来水和管道运输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和金融业等)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上。对这些产业的管制一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自然垄断;二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很大一部行业的管制与自然垄断有关,因此,人们一般将经济性管制看作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利用普通法、反托拉斯法经过法院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第二,利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市场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第三,通过国有化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第四,通过管制机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 是基于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等方面所实行的管制,以纠正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各种副作用和外部影响。社会性管制产生的经济学根据是环境资产等的外部性和安全保证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根据科斯定理,若将有关环境的权利明晰化,通过当事者之间的交涉就可以实现最有效率的环境保护和利用。但如果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市场交易方式就不是一种有效率的解决办法,于是,政府管制就成为更有效率的选择。对于安全性问题,不论是产品的安全性还是劳动的安全性等,基本上都产生于交易当事者之间,外部效应相对较小,倘若有关安全性的信息是完全的,通过与交易当事者对安全的偏好相一致的交易,即可实现“最佳安全水平”。然而,现实中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交易当事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如卖方在产品的安全性方面,雇主在劳动的安全性而言,都拥有较其交易对手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尽管通过产品使用者、被雇佣者的努力和注意,也能规避风险,但产品的卖方、雇主却较难了解这种注意和努力的程度。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信息的不完全性,使与安全相关的社会性管制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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