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基础知识的救灾救济制度

如题所述

一、发放救灾款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程是: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二、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是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三、救灾转移安置人口概念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4条规定,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四、口粮救济的人口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40条规定,因灾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
五、灾毁坏耕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3条规定,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六、受灾人口的确定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0条规定,受灾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七、饮水困难人口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6条规定,饮水困难人口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八、农作物绝收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2条规定,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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