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扩展资料: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
德国民法中,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所谓占有媒介关系,是为了保护问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的利益而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条规定来说,出让人可以根据租赁关系、寄托关系以及其他类似关系为占有改定。
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产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占有改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所有权是怎么设立的?
追答所有权的设立,即所有权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
上面说的占有改定,仅指买卖。
不好意思 再问一下 书上说 占有改定的要件有这么一条:双方必须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必须有设定和转移物权的合意 这是什么意思?
追答用大白话说,就是双方你情我愿。即双方一致同意就所以权先转移给买方而由卖方继续占有。这个合意,在法律上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
追问设立是否就是取得的意思?动产物权的设定即动产物权的取得?那么在物权转移之后必然有一方取得物权,这个也是物权设立么?
不懂设立是什么意思.....
设立是什么意思,我想你可以查一下现代汉语词典。
老百姓说,我买了一个西瓜;用法律的术语说,买方的角度——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一个西瓜的所有权;站中间的角度(比如说法官)会说买卖双方之间对西瓜所有权转移设立了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