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发布

如题所述

1、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2、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3、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扩展资料

1、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2、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3、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4、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5、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教育部规范高校命名: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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