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称以部颁药品标准为准吗?

如题所述

【提问】处方制度中的第7小条中说“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这和”书写药品名称规则“中“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相矛盾吗? 【回答】答复:在《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获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的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故两者不矛盾。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单位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合格的药品应有肯定的疗效,尽量小的毒性及副作用。好的药品质量标准应能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药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它取决于药品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药品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药品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药品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成份或处方的组成;含量及其检查、检验的方法;制剂的辅料;允许的杂质及其限量、限度,技术要求以及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方法;安装等。其目的就是在正常的原辅料与正常的生产条件下通过药品使标准检查与检验,以证明该药品的质量是符合专用要求的。制定药品标准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充分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药品标准应起到促进提高质量、择优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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