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时不慎摔伤,这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

2、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法定的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为了解决生理需要(上厕所、喝水或饮料、抽烟、午休等)而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a、生理需求,是指人的新陈代谢的过程。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生存的前提。

b、因满足生理需求而引起的的伤害后果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没有被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地方式而得到司法的认同。这个案例是: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c、公民的劳动权利有很多。《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有几种:比如休息休假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得到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d、这个满足生理需要的权利,虽然没有列举在《劳动法》中,但是不能说明它不重要。没有基本的生理需要,哪里还有劳动的能力。哪里还谈得上劳动。所以满足生理需要也是劳动权利之一。

e、劳动者满足生理需要的尺度要有合理性。也就是要符合客观规律性。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比如在一个案例中,有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每天上厕所的时间总计多达两个小时。这就说明了这个劳动者有意偷懒。这样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f、劳动者满足生理需要的尺度要有必要性。比如中餐时吃饭吃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餐时喝酒,那么这个喝酒的行为就是没有必要性了。如果喝酒喝的多了,那么对劳动的效果是有负面影响的。

g、解决生理需要是个人私事,但是把它放到工作的环境中去分析。完成个人私事,也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h、要进行工伤认定,要将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放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上。要把劳动者解决生理需求的事放到工作的特殊的情形下,这样才能与工伤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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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17

第2个回答  2020-12-24
我觉得这应该不算,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自己的私事,也不在工伤的范围里,公司应该也不会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12-24
这个可以是算工伤的,因为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意外,哪怕是自己不小心也是工伤。
第4个回答  2020-12-24
可以算是工伤,毕竟是在工作期间内出现的一个事情,所以公司是有责任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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