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如题所述

1、制定方式(法律渊源)的差异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要存在形式。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判例)。相比之下,英美法系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含判例法,且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法律结构的区别
大陆法系承袭自古代罗马法,倾向于通过法典对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进行统一和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结构的核心。而英美法系则习惯于通过单行法对特定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其法律体系结构主要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3、法官权限的差异
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适用成文法中的规定,其对成文法的解释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适用成文法和现有判例,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还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的差异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法庭负责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不参与争论。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抗辩式)程序,并伴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做出事实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则负责做出具体的法律结论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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