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关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四)用益物权

1.用益的一般问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除了具体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则之外,还在第十五章对担保物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学习担保物权的时候,应当注意这一特点,全面掌握担保物权的规则。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其价值功能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除了一般抵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掌握特殊抵押权中的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3.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发生的效力是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的效力。

参考资料:http://www.dyshow.net/UserPage/1/DvPlay.aspx?ID=3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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