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留置质押三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抵押留置质押三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和质权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4、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综上所述,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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