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普通合伙企业,现有一人要退伙,其余合伙人同意。
那么请问,退伙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签订怎样的协议?需要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吗?(因为当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时候大家都有)还是内部协议签订一下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即在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公司所有,公司股东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外,不能退股。
而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的相关职权均由董事会行使,不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于相关事项的异议表决事宜。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不适用于合营公司,即合营公司股东不能退股。
(一)股权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即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同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合营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具体转让方式、程序等须遵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解散公司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营合同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自动解散的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如上述,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该职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以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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