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退伙需要什么手续?

我们是普通合伙企业,现有一人要退伙,其余合伙人同意。
那么请问,退伙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签订怎样的协议?需要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吗?(因为当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时候大家都有)还是内部协议签订一下就可以了?

1.
合伙企业的退伙分为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规定事项出现而退伙。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自愿退伙。
2.
自愿退伙有两种: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1)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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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23

股东能否要求退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即在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公司所有,公司股东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外,不能退股。
而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的相关职权均由董事会行使,不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于相关事项的异议表决事宜。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不适用于合营公司,即合营公司股东不能退股。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一)股权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即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同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合营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具体转让方式、程序等须遵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解散公司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营合同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自动解散的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如上述,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该职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以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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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0
您可以采取股权转让的办法,把股权转让给别人这样就可以达到了退伙的目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1-23
在哪登记的在哪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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