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的砌体部份不合格,主要是由于施工时产生的施工洞补砌时造成的,施工洞补砌的时候施工队用一些碎石不用整块的砖进行砌筑,而且整个洞都是凹凸不平的,在房间里面看不到,在墙的外面可以看到,整个施工洞都没补满,而且还有30-50CM的缝隙。对此问题我在去年房间正在砌筑的时候就向售楼部反应了,当时他们悠忽我说以后还要重砌的这个地方,但是现在已经到了交付使用的期限了,我问他们为什么还没重砌他们又说这样不影响安全,不用重砌。对此希望请有这方面知识的朋友为我解答几个问题:
1、如果到交付使用的时候建设单位没有帮我重砌,我就拒绝在验收房间的合同上签字,这样合理吗?不签字那么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应该是由我支付还是建设单位。
2、如果签字以后那么是不是等于我认同了新房的质量,以后都不能向他们进行索赔。
3、如果我因为砌筑质量不合格而愿意不签字,等他们整改以后我才签字的话,这段时间已经超过了合同上规定的交付时间,那这段时间的违约费我能不能向建设单位追讨。
4、如果建设单位耍赖,不愿意整改,坚持说质量合格,那么我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房屋验收不合格,买房人该怎么办呢?第一、要求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第二、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第三、可以要求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无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