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到2010年到广东省务工,自己一直在户口所在地四川南充缴纳每年的养老保险金,因为户口所在地没有单位,所以社会部分和自己的部分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因养老保险不是政府强制购买,我在广东务工时所在的公司没有购买养老保险,但公司在2000年6月开始为我们购买了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出台可以转的政策,所以我在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停缴,这样就重复交到了2010年(在此期间,广东和四川的都交了)。根据国家的规定,多交的部分可以退回,那么我现在想退回在四川的部分(因为广东这边有公司帮我缴纳一部分,四川的要我们自己全部承担)我能把四川2000年6月到2010年我自己缴纳的两部分全部退回么?还是只能退回一部分?(如果只能退回一部分我觉得很不公平,因为这两部分都是我自己承担的)。另外我今年2012年在成都买了房子,房产证已经下来了,根据成都市的落户政策,我可以把户口转到成都去,但是我现在仍在广东工作,户口在四川南充。我这个养老保险怎么办,我现在把户口转到成都对我的养老保险有影响么?我什么时候转到成都,才可以在退休后享受成都的养老金?感谢专业人士来帮我分析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