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目的

如题所述

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的作用:

1、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2、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3、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扩展资料:

法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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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3
法律的“目的” 关于法律有助于自生自发的行动秩序的形成或者说法律乃是这种秩序之形成的必要条件的洞见, 曾经为诸多法律哲学理论以含混不清的方式做过一些表述;但是, 如果不借助于社会理论(尤其是经济学)为这种秩序所提供的解释, 那么这个洞见就只能是一种极难得到准确阐释的观念。我们发现, 有关法律“旨”在(``aimed'' at)实现某种事实性情势的观点, 或者只有当某些行为规则得到普遍遵守时某种事实性事态才会出现的观点, 早就有论者做出过表述, 尤其可见之于晚期经院哲学家视法律由“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律观。一如我们先已论及的, 这种观点在根本上所主张的乃是这样一种信念, 即法律是一门“经验的”或“实验的”科学(empirical or experimental science)。但是, 任何人都不可能预见到一种抽象秩序的具体表现形式, 而且任何人也不可能准确地界定出构成该抽象秩序之决定因素的特性;因此, 这种把抽象秩序视作一个目标的观点, 就会与那种被大多数人视之为理性行动之确当目标的东西大相径庭。维续一个恒久的抽象关系系统, 或者说维续一种内容变动不居的内部秩序, 实与人们通常根据刻意行动的目的、目标或旨向所理解的东西不相一致。 一如我们所知, 就通常意义上的目的即对某个特定且可预见的事件的期待而言, 法律确实不服务于任何特定的单个目的, 而只服务于不同个人的无数的不同目的。法律只为那些在整体上并不为任何人所知道的众多的不同目的提供手段。因此, 就目的的一般意义而言, 法律并不是实现任何特定单个目的的一种手段, 而只是成功追求大多数目的的一个条件。在所有服务于多种目的(multi-purpose)的工具当中, 法律很可能是继语言之后又一个有助益于人类实现种类最为繁多的目的的工具。法律肯定不是为了实现某一已知目的而创制出来的, 而毋宁是因为它能够使那些依据它而行事的人更为有效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尽管人们一般都能够充分地意识到, 法律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乃是维护“秩序”的必要条件, 但是他们却趋向于把这种秩序与服从规则等而视之, 而认识不到规则乃是以一种与此不同的方式而服务于秩序的, 也就是那种使不同人的行动达成某种相应和的关系的方式。 关于法律的“目的”所存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观念, 在法律哲学历史上可谓是极为凸显。从伊曼纽尔·康德对正当行为规则“无目的”性的强调[26], 到边沁和耶林(Ihering)等功利主义者视目的为法律核心特征的观点, 目的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含混性始终都是导致人们观点分歧和冲突的根源。如果“目的”指的是特定行动所具有的具体且可预见的结果, 那么边沁的特定论功利主义(the particularistic utilitarianism)就肯定错了。但是, 如果我们把这样一种旨向纳入“目的”的含义之中, 即旨在实现一些有助益于形成那种无从预见其特定内容的抽象秩序的条件, 那么康德对于法律目的的否定, 只有就某项规则被适用于某个特定情势而论才是合理的, 但是对于整个规则系统来说, 康德对法律目的的否定则肯定是没有道理的。然而, 休谟则强调指出, 我们应当关注整个法律系统的功能, 而无须考虑它们的具体结果;休谟的这个洞见当能够使此后的论者不再受困于这种混淆。休谟的这个核心洞见完全含括在他对这样一个事实的强调之中, 即“利益……源出于整套纲领或制度……亦即仅仅产生于特定情势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而无须考虑……从对这些法律的确认中所可能产生的任何特定后果”。[27] 显而易见, 只有当人们明确地认识到行动秩序乃是一种区别于那些有助于这种秩序之型构的规则的事实性事态之时, 人们才能理解这样一种抽象秩序之所以能够成为行为规则之目的的缘由。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因此是理解法律的一项必要条件。但是, 解释这种因果关系的使命却在现代交给了一门曾经与法律研究完全相脱离而此后又甚少为一般法律人所知道的学科去承担;而且它所研究的法律也与经济理论研究者所知道的法律不尽相同。经济学者关于市场产生了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论辩, 在过去遭到了大多数法律人的质疑, 甚或被他们视为是一种神话。尽管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 在今天已被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和所有其他的经济学家所承认, 但是大多数建构论唯理主义者却拒绝承认存在着这样一种秩序;唯理主义者的这种做法使大多数非职业经济学者都无法认识到这个洞见, 而这种洞见却是人们理解法律与人之行动秩序间关系的根本之所在。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仍被嘲讽者嘲笑为“看不见的手”的洞见, 那么正当行为规则的功能就的确是无从理解的, 而且法律人也鲜有认识此一功能的。所幸的是, 这种洞见并不是法律人从事日常工作时所必须的。只是在法律哲学领域——就法律哲学指导司法和立法而言, 对法律之功能缺乏这样一种认识就显得极为重要了。由于缺乏上述洞见, 所以人们往往会对法律做出这样一种解释, 亦即法律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的一种组织工具;当然, 这种解释对于一种法律亦即公法来说是极有道理的, 然而它却完全不适用于内部规则或法律人的法律。再者, 这种解释的盛行, 还构成了致使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向全权性组织秩序转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一不幸的状况根本没有因法律学在现代社会与社会学(与经济学不同, 社会学已深得一些法学家的青睐)的结合而得到救济, 因为这一结合的结果只是导使法律人把他们的关注点集中在特定措施的具体结果方面, 而未能指向法律规则与整体秩序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从整体社会秩序的理论中, 而不是从社会学的描述性分支学科中, 才能够发现对法律与社会秩序间关系的洞见。再者, 由于科学在法律人那里只意味着对特定事实的确定, 而不是对整体社会秩序的认识, 所以要求法律学与社会科学进行合作的一浪高过一浪的诉求, 至今仍未有多大成效。从描述性的社会学研究中, 我们固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某些特定事实的知识, 但是, 欲领悟正当行为规则所为之服务的那种整体秩序, 却还要求我们掌握一门绝非一朝一夕便能获得的复杂理论。人们一般认为, 社会科学乃是从观察有限的群体中得出的一种归纳性概括体系, 一如大多数经验社会学所采取的做法;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这样一种社会科学对于理解法律的功能来说却是无甚助益的。 当然, 以上所论并不意味着, 正当行为规则所为之服务的那种整体社会秩序, 只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但是, 到目前为止, 只有经济学发展出了一种适合于处理自生自发的抽象秩序的理论手段;而且这种理论手段也只是在眼下才渐渐地被用于解释除市场以外的其他秩序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市场秩序很可能是惟一一种日渐扩展至整个人类社会领域的全涉性秩序(comprehensive order)。因此无论如何, 市场秩序必定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能够做出充分考虑的惟一的一种秩序。
第2个回答  2019-01-03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法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扩展资料

法的最终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这是教科书的回答!
社会契约论认为我们让渡部分权利建立国家,法是规范国家的行为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总之法是让我们更好地生活的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2-09
从法理的角度,法律是形成的习惯--惯例--法律,也就是只要人类有习惯,久而久之,形成法律是有必然性的。这里面有自然法的概念。而习惯往往是基于生存发展的需要形成的。
所以制定法律是为了让人类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当然里面还有很多其他问题,例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类,这是个系统的概念,但简单点就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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