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家里的阳台是露天的。由于阳光直射在阳台跟客厅。夏天闷热难忍。先前用黑纱布遮挡阳光想是否会减弱光照。却没有。只好叫师傅帮忙搭盖铁皮。只有上面跟左边的遮挡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通知说不行。要整改。我想知道我是否违法了。。

不知道您家的阳台是否计入了您产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内,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一款原文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行为属在阳台(或露台)上设置遮阳棚(盖),按照对违法建筑的判定,您一是未形成新的使用面积,二是未侵占公共区域,三是未形成围合结构,四是未利用该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一款的违法行为。至于您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您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请咨询当地的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对您设置遮阳棚(盖)的行为,还有一建议:建议您在设置前,先向与您有相邻权的邻居征求意见,在不影响其生活的情况下最好以书面签字认可的形式达成协议,避免今后周边邻居投诉。
码字这么多,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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