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7、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或确认的抵扣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相关规定期限内(180日或360日,下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道路、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其他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确认,也就没有认证或确认的期限,只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