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

如题所述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10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形中,农产品和税控设备是最特殊的。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购买农产品的相关票据,就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取得购买或维修税控设备的相应票据,就能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注意:因自身因素导致逾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不能再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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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包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 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  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专缴书)。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缴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海关专缴书,应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 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  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 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  票。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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