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如题所述

朋友,你所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由于,你所提出来的问题不完整,所以无法知道你要询问何事儿。不过,据我的猜想,你是否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对交警作出的事故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并因种种原因还错失了重新申请检验和鉴定的时效;或者是在重新检验,鉴定之后,仍觉十分不满,所以你为此而心感纠结吧。可是,规定就是规定,如果说你仍觉得不是很满意的话,也就只有按照规定来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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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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