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写着辞职就当作自离,不发当月工资,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员工依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应得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该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工资是劳动者依法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若劳动合同上写辞职就当自动离职,不发当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即便劳动者主动离职,公司依然应当支付其当月的工资,若公司不支付,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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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劳动合同上写着辞职就当作自离,不发当月工资,这样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辞职就当作自离,不发当月工资这一条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无效,这劳动合同算部分有效。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不论单位辞退职工还是职工辞职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单位以员工自动离职为借口不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法条款自始无效。
只要是有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至于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来确定,只要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按时上班,并为此付出了劳动,公司方面就需要给付相应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0
这样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不论单位辞退职工还是职工辞职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单位以员工自动离职为借口不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法条款自始无效。
第3个回答  2012-07-16
劳动合同上写着辞职就当作自离,不发当月工资,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单位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1-26
辞职就当作自离,不发当月工资,这样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离职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中这样的条款不合法,是无效的。如果在劳动者没犯错,没有明显扣罚工资理由的前提下,公司这样扣钱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以下途径可以要求结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克扣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个人原因有两个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可以快捷简单的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坚持离职的,可以提前三十日发送书面离职报告,办理工作交接,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哪种离职方式,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举报解决,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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